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     点击次数:0

 201111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拉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序幕。继上海纳入试点之后,北京也已向中央申请营改增试点,还向建筑企业发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卷调查表》,让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后的效果进行测试。种种迹象表明,建筑业有望被北京率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的改革,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背景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其税负却容易向下游转嫁,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纳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我国1979年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中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

1、对建筑企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收入。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管材、预制构件等基本都是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在其流转环节已经按缴纳了增值税,由于建筑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购进的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还要按其税后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对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影响也很大,极易扭曲商品的市场价格。 同时,建筑市场普遍存在专业分包现象,尤其在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各自成员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后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或再分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非常复杂。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列取消建筑工程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将分包份额全部剔除,造成重复交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 

2、对建筑企业税负平衡点影响

 建筑企业税率一般为3%55%,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两者之间税率存在差异。笔者通过无差别抵扣率法(当可抵扣进行税额占销项税额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增值税与营业税金额相等),得出两者税制下税负平衡点。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抵扣率)营业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当两项税额相等时,此时为无差别抵扣率。 如果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率大于无差别抵扣率,则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上升。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25%,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税),那么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由于上海试点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增值税税率,笔者按此推算项税额为943.5万元(9990×(60%+5%)÷(1+17%17%),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率为85.77%,税负有所下降。 在实工作中,一方面,与建筑企业打交道的纳税人多为小规模纳人,建筑市场鱼龙混杂,原材料中存在部分低抵扣税率和问题发,影响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商、服务价格存在差异,供应商的选定也对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3、对分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购买机械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优化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线,减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提高进项税额可抵项目比例,从而降低企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期初存货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对企业税负也产生较大影响。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现按比例分期抵扣。由此推断,建筑业营改增很有可能比照以上规定实行,届时,对建筑企业税制改革而言将有更的缓冲空间。     

(二)对建筑企业规模影响

一是对企业收入影响。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在合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营改增后,估计相同标的物合同价格变化大。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合同总价变成含税价格,同等条下,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税改前下降9.91%11%/1+11%),对企业规模带来较大影响,降低了建筑企业在全行业中的地位和排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将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对企业资产总额影响。一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导致资产总额下降。另一方面,于净资产保持不变,资产总额下降使得资产负债率相对减少,改善企业产抵御风险能力。            

(三)对现金流影响 现行的建筑业税金预缴制影响企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实施税款预缴,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实际业务中,税务机关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并依此收取税款。建筑企业缴的税款往往高于真实的纳税义务。不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也有按定比率预缴问题。在工程完工验收计价周期较长和已完工程70%~80%收款率现实状况下,工程款收回大大滞后于工程施工进。样一来,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部分工程的税金,给现金流本身就不足的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压。营改增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或取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时,计算并缴纳金,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